|
|
|
|
|
|
|
|
|
| |
百越部族
考古成就表明,早在6700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中期,就有土著先民繁衍生息在深圳土地上。深圳的城市史已有1672年。 明代建县 公元1573年(明万历元年),朝廷取“革故鼎新,转危为安”之意,扩建东莞守御千户基地,建立新安县,并建县治于南头,辖地包括今天的深圳市及香港区域。经济以产盐、茶叶、香料和稻米为主。清朝初期,为防郑成功及明代遗民在沿海进行抵抗活动,清政府实行沿海省份内迁50里的“迁界”之举。新安县三分之二土地曾一度纳入东莞县。公元1669年(清康熙八年)复置新安县,至公元1684年(清康熙二十三年)再复原界。 县境分割 公元1842年(清道光二十四年)7月24日,中英签订不平等的《南京条约》,香港岛被英国占领。公元1860年(清咸丰十年)1月11日,九龙半岛因《北京条约》而被迫割让给英国。公元1898年(清光绪二十四年)4月21日,清政府又与英国签订《展拓香港界址专条》,将新界租给英国99年。至此,原属新安县的3076平方公里土地中,有1055.61平方公里脱离其管辖,深圳与香港从此划境分治。公元1913年(民国三年),为避免与河南省新安县同名混淆,广东省新安县复称宝安县,县治仍在南头。抗日战争时期,南头沦陷,宝安县政府临时迁往东莞县。1953年,因深圳联接广九铁路,人口聚居较多,工商业兴旺,宝安县治东迁至距南头10公里外的深圳墟。 深圳建市 1979年3月,中央和广东省决定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,受广东省和惠阳地区双重领导。11月,中共广东省委决定,将深圳市改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。1980年5月,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将深圳定为“经济特区”。8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深圳设置经济特区。1981年3月,深圳市升格为副省级市。1988年11月,国务院批准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,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。1992年2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、市政府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的权力。
|
|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 |
|
|
| |
|